运行管理

先进成形制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

开放课题管理条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围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,推动先进成形制造相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,发挥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,同时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,本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,欢迎国内外从事先进成形制造工程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提出 课题申请,实验室将根据有关条件择优予以资助。
第二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《先进成形制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方向与内容作出界定,并在重点实验室网站以及用其他方式发布。
第三条 开放基金由重点实验室负责筹措,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的研究工作,专款专用。

第二章 开放基金的申请与审批

第四条 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开放基金申请书,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邮寄给实验室,同时应通过实验室信箱提交申请书电子版。
第五条 所申报的课题不能与已批准立项的国家或部门课题内容重复。
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。对于申请手续不完备、不具备申请条件、不符合资助范围、不具备研究能力、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技术路线明显不清的项目,将不提交进一步的学术评审。
第七条 进一步的学术评审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。根据学术评审的意见提出计划资助的课题项目及资助总金额。
第八条 课题获实验室资助后,课题负责人与重点实验室签订科研合同书。合同书经双方签字并由所属单位盖章后, 按照相关规定生效,课题开始进入实施阶段。

第三章 课题的管理

第九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,并举行开放基金进展汇报会。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《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》。对不报送进展报告、工作无进展、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,缓拨下期经费。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、补报,实验室将中止资助。
第十条 基金课题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撰写并在三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报送《开放基金资助课题总结报告》 、 学术论文原件、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。实验室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。
第十一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,鼓励课题组在研究工作中的创新, 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、减少研究内容、中止计划实施、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,课题负责人必须提出报告,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。经实验室同意后方能按照调整后的开放课题实施计划执行。
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。 研究者在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的单位署名中,必须将本实验室注明为研究者的第二单位,且必须注明由本实验室开放资金资助的字样。

 

第四章 开放基金经费的使用与管理

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 1~2 年。开放基金的开支范围:
  1) 材料费
  2) 测试化验加工费
  3) 差旅费/会议/国际交流费
  4) 劳务费
  5) 出版/文献/信息传播/知识产权事务费
  6) 依托单位管理费
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批准通知下达后即应开展科学研究工作。 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必须用于获准课题研究工作。
第十五条 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,实验室将终止资助,收回资金用于资助其它课题。